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交通运输部推广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
www.wingohk.com   2009-2-11  香港颖光国际物流有限公司-深圳市冠运莱物流有限公司
 

人民网2月9日电 据交通运输部网站消息,我国新一轮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正在全面推开。日前,由交通运输部组织的《地方交通运输大部门体制改革研究》和《深化中心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》两个研究报告印发,供各地学习、参考。研究报告提出了深化我国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、基本原则、总体目标、主要任务及优化交通运输行政管理组织结构的基本模式,为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大部门、大管理、大统筹、大协调的思路,转变职能、理顺关系、创新体制提供了可借鉴的意见和建议。

  主管部门和专业管理机构各司其职

  研究报告指出,目前,我国交通运输业发展面临“量”增长和“质”提高的双重压力,具有两个明显特征。一是仍处于大建设大发展阶段,基础设施建设任务很重;二是逐步向现代交通运输业转型,需要加快完善综合运输体系,促进行业科学发展。深化地方交通运输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应该包括:整合交通运输行政资源,构建大部门体制;转变行业政府管理职能,优化职能结构;统筹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专业管理机构改革,优化组织结构;全面推进行业依法行政,加强制度建设。

  研究报告认为,大部门体制仅是改革的形式,核心在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。要在大部门体制框架下大力推进政事、政企、政资、政社分开,决策和执行分离,进一步优化职能结构。凡涉及法规政策、标准规范、发展规划等抽象行政行为的决策职能,应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集中行使;凡涉及直接从事公共服务和行政执法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职能,原则上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立专业管理机构分类行使。

  研究报告建议,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专业管理机构的组织结构模式主要体现为“横向部门制+纵向层级制”的直线职能制,以职能定位为基础,横向部门化设置机构,纵向层级化界定权责。

  主管部门:一省一厅、一市一局(委)、一县一局

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横向结构模式为职能整合的大部门制,即在地方三级政府层面推动形成“一省一厅”、“一市一局(委)”、“一县一局”的组织模式。三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基本职能对象应该包括:公路、水路交通,城市客运和地铁、轨道运营,民航机场,地方铁路(包括城际轻轨),综合运输协调等。有条件的地区可争取地方政府支持,纳入城市交通基础设施、交通战备、旅游客运以及口岸、物流协调指导等职能。

 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纵向结构模式为职能错位的层级制。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省域内交通运输行业管理的主要决策者,国省道(含高速公路)、地方航道、地方铁路建设、养护、管理的事权责任者,全省交通运行指挥调度和二级应急管理的组织者,公共关系的主导者。市(地)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省级和本级政府决策的执行者,市本级城区内港口、机场、综合交通枢纽建设、养护、管理和城乡交通一体化的事权责任者,市域交通运行指挥调度和三级应急管理的组织者,承上启下的协调者。县(市)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是上级决策的执行者,农村公路和本级城区港口、综合交通枢纽建设、养护、管理的事权责任者,运输市场秩序维护的责任者,县域交通运行指挥调度和四级应急管理的组织者,面向基层的咨询服务者,乡村交通运输事务的组织和领导者。

  专业管理机构:三局加两局

  交通运输专业管理机构的横向结构模式为同类归并的部门制。省级层面可实行“3+2”的基本模式,即一般设置公路管理局、港航管理局和陆上运输管理局,选择设置综合执法局(总队)、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局(站)。市(地)级层面可形成公路管理机构(国省道属于省级事务委托)、港口管理机构、陆上运输管理机构(包括道路运输、城市客运、地铁和轨道交通)、机场管理机构为主的基本构架。县(市)级层面可形成公路管理机构(农村公路)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主的基本构架。

  交通运输专业管理机构的纵向结构模式为条块结合的层级制。公路管理机构对国省道可探索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体制模式,对农村公路可探索实行省与县之间条块结合、以块为主的体制模式。港航管理机构对地方航道、地方海事可探索按流域设置省级垂直管理的体制模式,对港口和水路运输则适宜条块结合、以块为主的体制模式。其他专业管理机构大多适宜条块结合、以块为主的体制模式。

  中心城市:组建五个执行机构

  《深化中心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研究》分析了中心城市交通行政管理体制的现状,并提出了改革的总体思路和推荐模式。

  研究报告建议,中心城市组建大部门体制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门,统一对公路和城市道路、道路运输和城市交通、水路交通、航空、铁路、邮政、物流进行管理,主要负责宏观决策、市场监管、公共服务和综合协调职能;组建专业化的交通管理机构,具体包括公共运输管理机构、基础设施管理机构、港航管理机构、建设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机构、综合执法机构等五个执行机构;组建由各类专家组成的咨询委员会、社会各界参加的行风评议和执法评议委员会等非常设的监督组织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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